联通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西联通融合业务营销资费报批的请示》(江西联通[2010]377号)收悉。该方案已经你集团公司以《关于江西省分公司融合业务资费方案的批复》(中国联通集团批[2010]535号)批准,根据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融合业务营销资费方案(详情见附件),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中指定的业务、优惠幅度、优惠对象和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活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在经营活动中,你公司要高度重视和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业务宣传工作,做到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对用户的宣传内容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对外资费宣传资料中必须标注省通信管理局批准文号。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电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妥善地处理好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服务问题。
附件:江西联通融合业务营销资费方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