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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通信运营企业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6日印发)
         
   发布日期:2007-8-23 点击数:1568

 为加强对通信运营企业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通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内通信运营企业在进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应遵照本办法。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省内通信运营企业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通信建设项目或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直接发包或委托的项目,通信运营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将项目有关情况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通信运营企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实行自行招标的,必须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委托招标的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实行自行招标的,必须具有上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上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及上级企业自行招标资格材料的复印件应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对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通信运营企业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通信运营企业应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标结果(含参与投标的单位及被废标的单位情况)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必须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信运营企业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书面评标报告;
(三)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过程监管,并视情况现场监督,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通信运营企业应将招标活动每阶段事先告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    按规定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二)    按要求应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招标活动未事先告知的。
第十五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并公告通信运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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